自进入8月份以来,有媒体接连报道了几起超市或零售店因非法经营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
8月3日,有媒体报道说,东莞市黄江加木日用品店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28日,东莞市烟草专卖局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3)粤1973刑初3333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黄木加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东莞市黄江加木日用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因此取消黄木加经营的“东莞市黄江加木日用品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东莞市凤岗尚兴百货店近日也被报道说,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罚款7825.5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东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凤岗尚兴百货店”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21个品种合计102条假冒名牌卷烟。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了违规行为。处罚内容为: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值17390元45%的罚款7825.5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102条予以公开销毁;二、取消叶赞尚经营的“东莞市凤岗尚兴百货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广州市荔湾区丽基超市因近日也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被广州市荔湾区烟草专卖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对此,有零售户询问:我经营的食杂店依法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尚处于有效期内。但近期市烟草专卖局却因为我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了而取消了我的卷烟经营资格,这合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要了解一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零售店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人员回答说——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所以,针对上面零售户的疑问,烟草专卖人员的回答是: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上述零售户于近期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做法是合法的。
那么,一旦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还能有机会再次申请吗?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 中、小学校周围;
(三)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一般来说,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如果你烟草专卖局责令暂停烟草业务,能进行申辩吗?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因此,零售户可以就被责令暂停烟草业务事宜提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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